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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夫妇网友代练牟利 被判刑共9年 罚金300万

津购科技官方网 www.net-tj.cn 时间:2010-12-23 16:30

   南京董杰、陈珠夫妇夫妇因非法使用网络游戏外挂代人练级牟利,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300万元罚金。

盛大游戏认为,外挂的存在破坏了网游的平衡性,缩短了游戏寿命,造成大批用户流失。盛大曾斥资千万重金设立打假专项基金,将打击外挂的行动提高到刑事打击的程度。

刑事司法学专家指出,“外挂代练”是一种新鲜事物,在现行法律适用未明的情况下,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入人于罪,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漠视。

家住南京的董杰、陈珠夫妇不会想到,两人近一年的“外挂代练”业务,竟换来总计九年的有期徒刑,以及300万元罚金。这或许是我国首例仅因使用外挂在网络游戏中代人练级而获刑的案件,其判决之重亦属罕见。

12月10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就“外挂代练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南京夫妇“外挂代练”牟利遭重判

2006年以来,董杰、陈珠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外挂"程序可为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可从中牟利,遂陆续购置了九十多台电脑,先后雇佣了十二名员工,向他人购买外挂“冰点传奇”经营代练升级。

两人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义,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做广告,向游戏玩家收费并帮助其使用外挂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两人共收取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代练资金198万余元,又将其中130多万汇给外挂程序卖家,用于支付外挂使用费用和购买游戏点卡。

2007年11月,《热血传奇》运营商、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报案。同月27日,在盛大员工带领下,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将董杰夫妇逮捕。

随后,此案进入了长达三年的司法程序。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杰夫妇犯有非法经营罪,并于2008年11月19日向江宁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公开开庭庭审此案。审理中,公诉机关因证据不充分而要求补充侦查,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3月17日两次获法院同意延期审理。其后,被告人代理律师也以新的证据需要调取为由,先后两次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法院于2009年7月恢复审理,并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之后,陈珠与董杰在接到判决书的当天即决定上诉。陈珠对南方周末网站记者称,两人将获利的60余万投入到购置电脑等日常经营活动中,而案发后九十多台电脑及8万存款已被罚没,无力缴纳300万罚金。她还表示,自己和丈夫知道外挂代练牟利的行为不当,但没想到竟会触犯刑律,招致重判。

被告人董杰的代理人、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庄毅雄此前一直为其作无罪辩护。他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该案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书中,将董杰夫妇的“外挂代练”认定为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此,他指出,“此前几例制造和销售外挂,属于出版行为,但本案中董杰夫妇仅使用而未推广销售外挂,并不属于出版行为。”

此前,国内有关外挂的案件还有非法制作并运营《QQ幻想助理》外挂案、瑞星原副总谈文明制作并运营《恶魔的幻影》外挂案,两案都是以“出版并发行非法互联网出版物”而被判“非法经营罪”,与该案判决定罪相似。

庄毅雄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此前两个外挂刑事判例中,被告人都是非法制作、运营外挂者,而本案中被告人董杰夫妇则是向他人购买外挂经营代练升级,在接受玩家委托每使用外挂为一个游戏账号代练的同时,需向外挂程序卖家支付外挂使用费用。他们所赚取的,只不过是玩家委托代练费与外挂使用费用之间的利差。

判决书中显示,收取的代练费用是每个账号80元/周、300元/月。陈珠对南方周末网站记者称,为使用外挂,每个账号要支付给外挂程序卖家50元/周,200元/月。

非法经营罪重回“口袋罪”?

公诉机关江宁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杰、陈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江宁区法院也以此罪名定罪判刑。

据了解,“非法经营罪”是由1997年修订前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一个新罪名,而“投机倒把罪”正因为适用范围过广、常发生随意入人于罪的情况,才被司法工作者戏称为“口袋罪”,意喻“什么都往里装”。

原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向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表示,当初修订“投机倒把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其被不当解释、扩大适用。他指出,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判罪在适用法律的恰当性上存疑。

阮齐林分析道,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符合刑法第225条(一)、(二)、(三)项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且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非法使用网游外挂牟利巨大行为不属于上述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对这一概况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取审慎态度,原则上以司法解释和成熟判例认可的行为才能据此定罪判刑,但“外挂代练”的行为,尚未见司法解释和判例认定其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他特别强调,经营行为不合法并不等同于“非法经营罪”,对于刑法所列举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学界多主张本着刑法歉抑取向(即收缩刑罚的适用范围),先考虑适用经济、行政法规进行规制,追究经济的、行政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都难以规制时,才考虑动用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惩处。

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许昔龙向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表示,非法出版物要么是内容非法(反动,涉黄等),要么是出版程序非法,即缺少相关法定的手续,而利用“外挂”“代练”行为很难与非法出版物等同起来。他指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而现行法律并没有为“代练”行为设置准入门槛,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董杰夫妇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与此类似,阮齐林也表示,“外挂代练”的行为无疑侵害了网游运营公司的利益,侵害了其他正常网游玩家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谨慎从事。

他指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触犯刑律。而罪刑法定原则基本价值之一是,公民可预测原则,即公民应当有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定罪判刑法律后果,才予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非法使用网游外挂牟利的行为,其行为是否触犯刑律性质不明,被告人不可能预测自己的行为会招致刑法惩罚,对他们定罪判刑不合可预测原则。

转自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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